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2022年晋电“下江南”最大通道送电371.2亿千瓦时******
中新网太原1月12日电 (高雨晴)记者12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获悉,山西送电江苏的±800千伏雁门关—淮安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下称“雁淮直流”)2022年全年外送电量达371.2亿千瓦时,约等于1550万个家庭的年用电量,同比增长30.2%。
雁淮直流最大输电能力800万千瓦,是中国“西电东送”“北电南送”的重要通道,同时也是晋电“下江南”的最大输电通道。该工程起于山西朔州,止于江苏淮安,途经山西、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江苏6省,线路全长1119公里,工程投资162亿元人民币,于2017年建成投运。
作为雁淮直流的起点,雁门关换流站持续将山西北部地区的火电和风电资源输送至华东地区,大幅提升山西电网新能源消纳水平,有效缓解高峰时段华东地区电力供需紧张形势。
2022年迎峰度夏期间,雁淮直流最大输送功率达到800万千瓦,首次实现满载运行,单日最大输送电量超1.7亿千瓦时。截至2022年底,雁淮直流已安全稳定运行2010天,累计外送电量1445亿千瓦时。(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