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76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134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6756人。
从查处问题类型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2022年共查处问题37567起,占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3.9%。查处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类问题,分别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38.6%、21.0%、18.5%。
从查处级别看,2022年,全国共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起,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503起,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问题6849起,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88014起。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92.3%。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要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精准纠治、增强实效。春节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节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节前教育提醒,确保党员干部风清气正过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驰而不息纠治“舌尖上的浪费”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制止餐饮浪费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纠治“舌尖上的浪费”作出部署。踏上新征程,要牢记“三个务必”,把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常抓不懈、综合施策,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推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餐饮浪费看似小事、实关大局,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一抓到底。“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餐饮问题不只是个人消费行为,更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大局。餐饮环节的粮食浪费不容小觑,在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态势下,制止餐饮浪费增加了“无形良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举措。餐饮风气还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风气状况的直接体现,如果任由浪费之风滋生蔓延,将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把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和党的优良作风传承下去、发扬光大。“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认识和把握纠治餐饮浪费问题,将其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坚决抓下去,让节俭用餐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纠治餐饮浪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贯通发力消除薄弱环节。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持续努力下,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问题得到有力遏制,全社会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不断浓厚,纠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厉行节约的思想根基不牢固、行为惯性没有彻底扭转,公务活动用餐超标准、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时有发生,商务接待、婚丧嫁娶宴请等方面餐饮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部门纠治餐饮浪费搞“一阵风”,监管执法工作还需加强。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和坚定,加大工作力度,密切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作,合力纠治餐饮浪费问题。要紧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紧盯公务活动用餐、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用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公款餐饮浪费问题,形成有力震慑。要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推动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严管所辖,不断完善政策工具箱,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深入治理餐饮浪费问题。
纠治餐饮浪费问题绝非一时之功,必须纠树并举、久久为功。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注重从思想根源、制度机制上发力破解,抓出习惯、化风成俗。要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之风。从党员干部抓起,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动模范践行“光盘行动”,无论在公务活动用餐,还是在操办婚丧喜庆、日常聚餐、个人消费中,都做到自觉反对浪费,持续涵养节约习惯。立足职责移风易俗,推动文明餐饮理念进餐厅、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让节俭用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要健全反对餐饮浪费的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实际出发,把纠治公款餐饮浪费的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招待、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单位食堂用餐等制度中,明确细化有关规定。推动完善餐饮行业反浪费的政策规定、标准体系、奖惩机制等,为市场主体执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不断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春节是团圆聚会的重要节日,也是餐饮浪费容易滋生的节点。佳节将至,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厉行节约,带动全社会力戒铺张浪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让节日的烟火气中充盈文明节俭之风。(纪锋)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