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就中澳建交50周年互致贺电******
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就中澳建交50周年互致贺电
李克强同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12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澳大利亚总督赫尔利和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庆祝两国建交50周年。
习近平指出,中澳建交50年来,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丰硕成果,给两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中澳同为亚太地区重要国家,中澳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我高度重视中澳关系发展,愿同澳方一道努力,以建交50周年为契机,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共赢原则,推动中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可持续发展,不断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赫尔利表示,50年前的历史性决定为澳中关系发展铺平了道路,给两国都带来增长和机遇。展望未来,澳方致力于遵循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定位,本着互尊互利精神,同中国发展稳定和建设性的关系。
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互致贺电。李克强表示,希望中澳双方以建交50周年为契机,深化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中澳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更多福祉。
阿尔巴尼斯表示,1972年惠特拉姆总理领导的澳工党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需要勇气和远见。这一正确决定为两国发展强劲、持久和互利关系铺平了道路。我坚信,稳定的澳中关系符合两国利益。我期待继续同中方一道在互尊互利基础上,推动澳中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进一步发展。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